2023-08-11

律所动态

筑尚普法丨什么是民间借贷?

Q:什么是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2、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①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②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③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④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⑤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5、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7、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9、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