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3

律所动态

贵州律师事务所分享民法总则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一、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贵州律师事务所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怎么办?对此,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总则既考虑到对胎儿自身利益的保护,也考虑到与胎儿赠与、继承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这一规定保障了胎儿的利益。


二 、八岁儿童可自己“打酱油”啦!

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望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


三、诉讼失效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民间借贷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认为有了借条就可以随时起诉,但法律对诉讼时效是有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老百姓的权利,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由2年变为3年。如果是3年,撒某的诉求请求就不会被驳回了。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提供不了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孩子不是家长的“私产”

现实生活中,极少数父母不仅尽不到关爱、教育子女的监护职责,反而会侵害子女的生命、健康安全。这时,就需要法律对父母的不当行为作出回应,甚至剥夺父母的监护资格。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监护人并未依法合理履行职责的情况,会对被监护人的利益造成危害,持续下去会影响监护制度本身的意义。而解决和救治的方式就是撤销原来的监护人,指定新的监护人。

五、老人有望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

未成年人、植物人、精神病人、老年痴呆患者,当他们需要参与社会活动或者权益需要维护时,谁可以替他们做主?答案是他们的监护人。监护人到底该如何确定?他们应当承担哪些职责?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被监护人?围绕这些问题,民法总则给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民法通则仅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了监护制度,欠缺老年人监护制度。而依据民法总则规定,精神病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人在出现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监护的对象。不仅如此,成年人如果担心自己将来无法正常参与社会交易或生活,还可以预先选任好监护人,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六、“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或将有法律保护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民法总则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的立法必须体现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环境下,实现对私权的周延保护;必须反映高科技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有效保护无形的财产权利。


七、见义勇为受了伤,鼓励被救者给予补偿

近些年,因见义勇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受益人该不该补偿?这往往成为引发纠纷的矛盾点。贵州律师事务所提到民法总则规定里,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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