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8

律所动态

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Q: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继承遗产这些身后事,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身前事。过去,人们忌讳谈及死亡,因此也不想订立遗嘱,觉得这是不吉利的;现在,随着时代的变迁及思想观念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坦然面对死亡,直面关于死亡的话题。其中,遗嘱是人们谈及死亡时,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其一,民众积累的财产数量、类型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其二,继承人之间因继承纠纷而反目成仇的事例越来越多;其三,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不少人认为,事先订立遗嘱,厘清财产,明确分配方案,对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而言,都是好的。  


关于订立遗嘱的形式,198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民法典》在前述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尤其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录音录像遗嘱成为了众多老年人关注的方式,然而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此外关于见证人也有下列要求: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由此可知,增加遗嘱的订立形式对于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人而言更加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更应注意遗嘱订立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注意防范当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