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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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尚普法丨好心让人搭便车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搭便车出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不同于我们平时买票乘车形成的客运合同关系,如搭车者与驾驶者之间,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就这种行为来说,搭车者与驾驶者之间并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即使此时驾驶者拒绝了搭车者的搭车请求,也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这种关系的特点是: 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第二,搭乘他人机动车的原因是搭乘者的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是顺路而已。第三,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如果搭乘行为是有偿的,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虽然是免费乘车,但驾驶人员同样仍对乘车人负有不得损害其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法律上的义务。驾驶人员没有义务一定要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承担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若驾驶人员本身并无过错,事故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此时受侵害的同乘人也只能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当驾驶人员本身有过错,例如闯红灯或超速行驶造成损害的,驾驶人员要因此承担责任;若同乘人本身也存在过错,例如明知驾驶人员酒后驾车或者无证驾驶仍要求乘坐的,那么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