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31

律所动态

筑尚普法丨自愿参加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也被称为 “自甘风险”条款。通俗来讲,活动参与者知道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他仍然愿意去参加这个活动,承担这个活动潜在的风险。那么,当风险真正发生时,在其他参与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该活动参与者要自己去承担这个风险所造成的后果。但是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对自发性的体育运动中发生的损害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的判决被告不承担责任;有的判决被告对受害人适当补偿;有的判决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责任。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导致民众在开展体育竞技活动时害怕承担责任,畏手畏脚。《民法典》颁布后,明确了自甘风险就得自担责任的司法裁判规则,为普通民众释放出明确的导向。现在,“弱者有理” “死者为大”等道德绑架的想法已不再是主流,承当责任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