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5

律所动态

6.25全国土地日丨保护土壤 珍视资源


全国土地日


全国土地日,是每年6月25日。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土地日”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而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土地法治建设的主旋律。


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首次提出“18亿亩耕地红线”的概念;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面建立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将耕地保护落实情况作为土地督察的重要内容。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永久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前增加“永久”,充分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理念。2011年,《土地复垦条例》完成修订,明确因生产建设或者自然原因损毁耕地的复垦义务,首次将“生态”要素纳入耕地保护的范畴,提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2012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测、管控等方面的职责,初步提出数量管控、质量管理和生态管护的新内涵,为形成新时代“三位一体”耕地保护方针奠定了基础。


新时代耕地保护制度不断完善


2021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又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对耕地保护制度作了细化规定,首次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将耕地保护明确纳入土地督察职责范围。


耕地利用规则逐步明确。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2020年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等行为;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为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2021年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建立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制度,实现对耕地用途转换的全面管控,补上了耕地用途管制的制度短板。


什么是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是指国家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耕地实施的综合性保护措施。在我国,耕地保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耕地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耕地保护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3)耕地保护是一种法律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实施耕地保护行为;


(4)耕地保护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措施;


(5)耕地保护既包括对耕地数量、质量的保护,也包括对耕地生态环境的保护。


说到土地保护和高效利用,那就不得不说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诸多亮点


亮点1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亮点2 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亮点3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亮点4 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亮点5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亮点6 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亮点7 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亮点8 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


亮点9 完善临时用地管理


亮点10 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


亮点11 挂牌出让有了法律地位


亮点12 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重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罚的罚款额度,非法占用土地罚款从每平方米30元以上提升至100-1000元;增加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


对土地征收范围、程序、补偿标准方面有新的规定。


要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


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延长了部分临时用地的期限


延长了部分临时用地的期限在保留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的基础上,对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可延长到4年。

优化了对建设用地的审批流程


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减少审批层级,农用地转用方案直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逐级”上报审批。


筑尚律师事务所特别提醒:普法要讲好自然资源故事、传播好自然资源声音,推动全社会形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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