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5

法律知识库

学校在校园霸凌事件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解读学校的法律责任

贵州筑尚律师事务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对法条进行解读:

1.应当进一步考察学校是否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只有在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情况之下,学校才需要承担责任;

2.被侵权人需要对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之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学校承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其未尽管理职责所相对应的补充责任;

4.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三.关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

一般来说,学校对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职责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还有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但现实情况往往比法律条文要复杂得多,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特征,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涵盖学校日常工作的所有细节,这就导致现实中如何界定学校是否已经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成为校园霸凌类事件的焦点。

1.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校园霸凌事件发生之前),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的义务。具体而言,学校应当编制学校管理制度汇编、宣传手册、班会记录、学生安全责任书、校务日志、班主任工作日志、学校广播的安全注意事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机制、组织人身损害事件演练等,并将上述文件及活动充分宣传,以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

2.在校园霸凌事件发生时,学校应当及时发现并制止。上课期间,任课教师具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危险活动的义务;课间休息时间是霸凌事件高发时段,学校应增强学校的监控及安保措施,在学生在校期间安排相关安保人员轮班关注校园各处监控,并派出相关人员对学生活动进行定期巡查和秩序维护的义务。实务中,法院对校园霸凌事件中学校注意义务的程度需要根据具体事故的类型、原因、场地等来具体评判。

3.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尽到及时救助和及时通知的义务。学生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学校的第一要务是救助学生,同时通知监护人。学校的救助应当做到及时、恰当。同时,学校平日应当注意做好学生信息统计登记工作,尽可能收集监护人各种联系方式,以便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能够尽快通知到学生的监护人。


贵州筑尚律师事务所提到如今资讯发达,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校园霸凌事件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作为学校管理需要在相关事件中厘清自己相关责任的界限,才能更好地解决校园霸凌事件,以维护学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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