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6

法律知识库

注销公司就能逃避债务?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

实践中,有些公司在经营中遇到债务危机时,不是想方设法解决,而是企图通过注销公司的方式来逃避债务,自作聪明的以为公司主体消失,债权人就无计可施了,真要这么想的话,只能说图样图森破!


1、注销公司流程繁琐


首先,注销公司比注册公司麻烦多了。一般来说,如果公司存在未完结的债权债务,不能通过简易流程来注销,必须经过财产清算程序,全面清理公司财产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最终由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清算报告后,还需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以及银行出具帐户注销证明,才能吊销营业执照,一般周期为三到五个月。


2、未经依法清算,公司股东出具不存在未完结债权债务的虚假承诺,通过简易流程注销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公司法中,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理论上,股东只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恶意注销公司的行为使股东丧失了有限责任的庇护,直接使自己陷入到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境地,甚至有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例一】(2017)浙0782民初19844号

义乌市法院认为: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宁波海建公司注销登记时的相关材料显示的情况,公司未经清算即办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被告杨永均、徐福波作为原宁波海建公司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应对原宁波海建公司对原告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二】(2018)湘0528民初163号

新宁县法院认为:被告湖南康馨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被新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简易注销登记,但被告何湘宁、李舒、许小群、王利芳未向法庭提交公司清算报告,亦未提交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的证据。李舒提交的《康馨养生馆装修债务清算协议》并非被告湖南康馨公司的清算报告,其中也没有原告的签名确认,《康馨养生馆装修债务清算协议》对原告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故应当认定被告湖南康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本院对原告新宁廣恒机电公司要求被告何湘宁、李舒、许小群、王利芳共同偿还湖南康馨公司拖欠的40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3、进入执行程序后,注销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三】(2018)闽0211执异29号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德馨湘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肖正英、赵波在明知尚有债权债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向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声称德馨湘公司无债权债务,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的程序将德馨湘公司予以注销。现德馨湘公司已被注销登记,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俞发旭申请追加德馨湘公司的股东肖正英、赵波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4、律师提醒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案件起诉前、诉讼中还是执行阶段,债务人在未清偿全部债务时,企图以恶意注销公司的方式来逃避债务都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虽然公司主体资格消灭,不复存在了,但公司相关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然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因此,在公司经营中遇到债务危机时,一定要有基本的法律意识,依法合规的妥善处理债务问题,才能使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保护股东个人利益不受损害!



更多专业法律咨询,请拨打韩琪律师电话:15902602747。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韩琪,男,专业律师,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注册心理咨询师。2003年毕业于贵州大学。其后将专业方向着眼于各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领域,通过将法律与公司管理(MBA)、财务(CPA)、税务(CTA)的专业知识融合后,提出系统的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方法。2006年,担任上市公司贵州益佰制药的法律风险控制顾问,2008年担任贵州元和天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顾问,2011--2013期间,担任数家药品生产企业以及贸易公司、房地产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韩琪律师在企业风险控制与管理方面的独到见解,为很多企业提出了许多优秀的风险管理的措施和方案,为企业的经营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2012年,韩琪律师到北京进修,完成了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CERM)课程的学习并取得了国家人保部颁发认证的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认证。善于利用企业、行业、社会资源搭建融资平台,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与风险防范。


常年担任贸易公司、制药企业、能源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法律风险顾问。潜心研究中国企业国际贸易、IPO企业上市、私募、资本运营等专业法律知识,并能提供以上专项法律服务。办理常规民商事法律纠纷,借款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离婚案件、交通肇事赔偿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侵权纠纷,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常年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