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4

筑尚案例

兰某与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0102行初253号

原告兰某,女,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秦海新,贵州俊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正祥,贵州俊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韦鸿宁,局长。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51号。

委托代理人:科寿益,马可,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负责人:刘震建,经理。

经营地址:贵阳市南明区红岩路水岸金都第11组幢(34)1单元5层2号房。

委托代理人:樊文慧,贵州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诉被告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承担。


审 判 长  吴 波

人民陪审员  周影梅

人民陪审员  聂 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云

书记员盛婷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